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6〕3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
为做好我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区)教育局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8日
(全文公开)
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地方院校依据省上统一安排所培养的免费师范毕业生。
第三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要积极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培养院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诚信教育。鼓励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生从教。
第四条 允许免费师范毕业生经培养院校、与本人签订《协议书》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在省内跨市(区)任教。
办理程序为,毕业生本人填写《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跨市任教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五份,经拟任教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培养院校、生源市(区)和跨入市(区)教育局同意后,由培养院校为其办理报到手续。
第五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有下列情形的,视为违约:
(一)自愿申请不履行《协议书》的;
(二)拒不履行《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经省内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后,按程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终止协议,不按违约处理。
第六条 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自愿申请违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申请表1》一式五份(见附表2),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培养院校同意后,由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违约处理决定,并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提出违约申请时间为毕业前一年的11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毕业生离校之后做出是否同意违约的决定。
服务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自愿申请违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申请表2》一式五份(见附表3),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本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培养学校同意后,由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违约处理决定,并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服务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申请违约,需提前一个月向任教学校提出,任教至当年学期结束后方能离职。
第七条 对违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收取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超过时限的收缴滞纳金。
应届毕业生:缴纳省上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照毕业生入学当年省财政厅的拨款标准核定),同时缴纳免费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省上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四年总费用+四年总费用×50%,专科毕业生按三年计算),超过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服务期内的往届毕业生: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起,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同时缴纳免费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省上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四年总费用-四年总费用×10%×已服务年限〕+〔四年总费用-四年总费用×10%×已服务年限〕×50%,专科毕业生按三年计算),超过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毕业生缴纳相关费用的时限为从做出违约处理决定之日算起30天内。
第八条 对于拒不履行《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做出如下处理:
(一)依据事实做出违约处理决定;
(二)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收缴相关费用;
(三)将违约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将违约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五)将违约情况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收缴免费师范毕业生退还的免费教育费用和缴纳的违约金,并全额上缴财政。省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核定免费师范生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本科或研究生。
第十一条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于每年9月上旬将本市所接收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安置情况和服务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工作变化情况向陕西省教育厅报告。
对拒不履行《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随时进行处理。
将《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申请表》装入本人档案。
将拒不履行《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违约处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将拒不履行《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违约情况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责成违约免费师范毕业生向省教育厅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制度不完善、责任和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8日起执行,2021年4月17日自行废止。
附表1
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跨市任教申请表
附表2
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申请表1
附表3
陕西省地方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申请表2
附表4
陕西省地方院校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安置情况统计表
附表5
陕西省地方院校服务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变化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