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招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国标代码:12830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专科
4.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5.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办学地点:
1.西安市文景路19号(校本部)
邮编:710018
2.西安市自强西路289号(自强校区)
邮编:710014
3.学院网址:http://www.scct.cn
第四条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院校、全国交通职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基地、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陕西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陕西省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综合改革试点学校、全国高职院校教学工作诊断改进试点院校、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单位、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陕西省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先进单位。学校设有公路与铁道工程学院、建筑与测绘工程学院、汽车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轨道交通学院、交通信息学院、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基础学科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体育部等10个教学单位,共开设39个高职类专业。学校教师先后荣获黄炎培杰出教育奖2人、优秀理论研究奖2人,院长荣获黄炎培杰出校长奖。学校现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省级师德先进集体3个,省级重点专业11个,省部级教学名师8人,省级师德先进个人2人,省级精品课程8门,省级优秀教材6部,省级专业综合改革项目6个,省级教育成果奖6个。拥有门类齐全的实验、实训、实习基地278个,其中国家重点实训基地3个,省级实训基地5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办法,确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为86405005,86405535。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精神。学校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报教育部批准后,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面对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校各专业录取无性别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队。
第十一条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进档考生专业划分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所有招生专业招收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5500元/生·年
2.住宿费(带暖气):500/650/800/生·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最新批复为准。
第七章奖、助、贷等助学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并积极采取勤工俭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奖励学生4000余名,发放金额约1000万元,奖学金覆盖率40%左右。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生•年—3500元/生•年。吴福—振华奖学金(交通运输部设立):8000元/生•年,陕西利民公司助学金:5000元/生•年,中铁一局三公司奖学金:1000元/生•年,“高速网”奖学金:2500元/生•年,“志尚”奖学金:2500元/生•年。
第十七条绿色通道。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情况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助学贷款。学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相关省市招生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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