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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放管服”要求 放权部分高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来源:教育部网站作者:陕西普通高等教育信息网更新日期:2018-05-01

落实“放管服”要求,放权部分高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自主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对研究生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指明了改革方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目的就是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主线,进一步深化学位授权制度改革,促进实现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

  一是进一步加快推动“双一流”建设,支撑高等教育强国建设。“双一流”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新时代高等教育的标志性、引领性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特别是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科布局基本完成,学科整体水平较高,部分学科处于国际前列,已经向内涵式发展转变。通过放权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由高校自主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可以进一步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加快“双一流”建设。

  二是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性供给侧改革,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进入新时代以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转型升级不断加快,科技产业快速迭代,不断产生对部分领域高层次人才的脉冲式、阶段性的需求。通过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改革,进一步推动高校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设置发展交叉学科,探索人才供给的新模式,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能力,带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三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探索新时代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新路子。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研究生教育的基础性制度。如何在《学位条例》的框架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深化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是非常重要的课题。通过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学位办从操作环节层面入手,主动放权,既落实了依法行政要求和《学位条例》规定的基本制度,又有效增加了政策供给,赋予部分高校更大办学自主权,开辟了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新路子。

  二、有关高校能够获得哪些办学自主权?

  答:确定为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高校,能够享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一是这些高校每年都可自主增列和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二是高校按本单位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核后,可直接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不再需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复审。三是高校有较大的学科设置权,既可自主设置学科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还可自主设置交叉学科,按一级学科管理。这为高校立足科技和学术前沿,开展科学研究和培养创新人才,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通过上述措施,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程序更加简化、响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速度更快,开辟了设置交叉学科的新渠道,对学校内涵发展的驱动也更强。

  三、本次印发的自主审核单位名单是如何产生的?

  答: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的遴选,坚持标准为先、质量为要,突出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对申请单位进行了严格把关。

  一是明确标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对申请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的基本条件明确规定,共包括七条,对办学方向、综合实力、师资水平、培养经验、研究实力、国内国际合作、管理制度体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既有定性要求,也有定量指标。申请基本条件体现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规范程序。申请审批程序共有六个环节,包括有关高校组织申报、有关省学位委员会推荐、申请材料核查、专家复评、公示及异议处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等。

  在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并组织高层次专家对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了复审。经上述程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0所高校成为首批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

  下一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决议,在指导现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四、如何加强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质量监督?

  答:为推动有关高校始终按照内涵发展的要求做好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通过《意见》,创新和加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自主审核工作的质量监督,以规范性的制度安排,推动有关高校提高质量意识和工作水平。

  《意见》分为十点,第一点阐述了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点提出了高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第三点明确了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具体内容,第四、五、六点规定了高校开展工作的标准和程序,第七点规定了新增交叉学科授权点的办法,第八点对高校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数量提出了要求,第九点对高校自主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质量要求,第十点规定了对高校开展自主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

  《意见》对自主审核单位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提出了较高要求,比如,要求其必须制定本单位审核办法,明确校内工作流程,学位点审核标准必须高于国家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每年博士学位授权点增列数量不能超过现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5%,新增点6年内必须达到相应水平,不能突破质量底线,等等。通过更高的要求和严格规范的程序,确保有关高校高质量地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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