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委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三条 学院信息
1.学校全称: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5.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6.办学地点:宝鸡市高新大道239号
7.邮政编码:721013
8.学院网址:www.bjvtc.com
9.招生咨询电话:0917-3568018 3568029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现为省级“双高计划”建设单位、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省级文明校园、省级平安校园、省级园林式单位、省级智慧校园示范校、全省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国家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校区占地2300余亩,全日制在校生1.7万余人,学院按照内涵式与外延式发展并举、职业化与特色化并重的思路,融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办学格局。
学院遵循“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育训并举”的理念,积极推进基地、招生、教学、科研、就业“五位一体”合作模式。与省内外400余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与吉利集团、陕西建工集团、西安卓越新能源应用人才发展中心共建8个产业学院,与宝鸡机床集团、陕西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公司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开设各类订单培养项目37个,成立了以国家级首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巨晓林为代表的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个,基本实现开设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全覆盖,为学生搭建了广阔的就业创业平台,实现了企业与人才的无缝对接。建院以来,为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18万余名。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负责确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委全程参与、监察招生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所有招生专业、计划、科类以各省、市、自治区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办法:对于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市、自治区)及批次,按投档顺序录取。对于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市、自治区)及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满额,则调阅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如果录取仍未满额,则征集志愿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的投档总分排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分数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序。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的考生,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高考改革方案及有关录取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院设置的相关省(市、自治区)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我院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2024年我校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大专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招生专业为临床医学和中医学,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适当补助生活费,毕业生定向到我省地市所辖区县村卫生室就业。报考考生须为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我省农村。在专科提前批次招生。学生入学前,须与定向就业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承诺毕业后到村卫生室服务6年。到校办理入学前,须与我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拒签协议或未按时报到的已录取学生,视为放弃,取消其定向医学生录取资格。有关工作按照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2024-2026年度陕西省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大专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在开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2800元/年,特别困难3800元/年,退役士兵3300元/年。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的助学贷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经考核合格,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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