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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来源: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作者:陕西普通高等教育信息网更新日期:2018-0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以下简称“分类考试”)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国标代码14042,在陕招生代码:8051。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属于学校高职(专科)招生类型,发放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概况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西安科技大学主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学院秉承西安科技大学六十年厚重的历史文化积淀,充分发挥其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和学科优势,注重实践教学,突出“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特色,务实进取,开拓创新,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成果。

  学院现设置有国际教育学院、信息与科技工程学院、新传媒与艺术设计学院、城市建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五个二级学院,以及公共基础部、体育部、思想政治教学与研究部三个教学部,开设有本、专科专业44个,涵盖工、管、文、艺等多个学科门类。

  学院现占地912余亩,总建筑面积22.6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000余万元,现代化的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多媒体教室、学生公寓、学生活动中心等一应俱全。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紧跟行业需求的学科优势,“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特色,为学子提供创新、创业和成长、成才平台。学院是陕西省首批“向应用技术型转型院校试点单位”陕西省首批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学院;陕西省民政厅“5A级社会组织”单位;陕西省众创空间孵化基地;陕西省园林绿化先进单位;西安市文明校园;2009-2015年学院产学研基地建设项目被列为“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2015-2016“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 办学地点: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39号 邮编:710109

  学校网址:http://www.gaoxinedu.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具体由招生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纪委及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组成。

  各部门主要职责: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宣传,负责招生报名、考生信息核准、准考证发放、考生资格审查与信息公布,组织考试工作、考场编排、制卷密封、成绩核算公布、提交预录取名单、办理正式录取手续与信息公布、发放录取通知书、新生报到注册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考试有关工作。

  财务处负责工作款项保障工作。

  纪委负责招生考试录取全过程的纪检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并督促运行,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办,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官方网站:www.gaoxinedu.com 招生网:www.gxxyzs.com

  咨询电话:029-8155 2000 传真:029-81552001

  咨询QQ:800068905 微信号:gxxyzs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九条 分类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分类考试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参加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且符合资格要求,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8年3月5日8:30至7日17:00,根据学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陆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8年3月8日至18日在我院相关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院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三条 我院于2018年3月8日至18日组织对不同类型考生进行相应科目的考核测试。考试评价内容: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职业适应性测试由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试考评专家组逐一进行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职业兴趣、职业道德修养、表达与思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150分,经测试小组评议后给出综合成绩。

  (二)三校生:文化基础课考试采用笔试形式(闭卷),满分150分,科目为:文化基础知识测评,主要内容涉及中学阶段语文、数学、英语课程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采用面试的形式,满分150分,由相关专业的教授、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实施。

  2018年分类考试招生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表

日期 时间 考生类别 科目
2018年3月9-11日 2018年3月16-18日 9:30—11:30 “三校生”类 文化基础测试(笔试)
13:30—17:00 “三校生”类 职业技能测试(面试)
注:考生可根据自身时间安排,任选一日参加考试。

  对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的学生,我院将此类考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在我院招生网上进行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预录取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预录取者于2018年4月11日17:00前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分类考试成绩组成

  (一)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者,分类考试成绩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学校考核成绩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分别占100分、50分、150分,满分300分。

  1.计算公式:

  分类考试总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平均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折算办法: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A、B、C、D分别按100、80、60、50分计,若有合格表述的按照60分计,相加所得成绩除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门数后计入综合评价成绩。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A、B、C、D分别按100、80、60、50分计,若有合格表述的按照60分计,相加所得成绩除以综合素质评价科目门数后X50%计入综合评价成绩。

  学校考核主要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侧重于衡量其今后从事相关职业的潜能水平,面试总分150分,面试由相关专业的教授、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实施。

  (二)招生对象为“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分类考试成绩为学校考核成绩,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进行,总分300分,其中笔试满分150分,面试满分150分。笔试以文化基础考核为主,面试由相关专业的教授、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实施,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分不同专业及类型划定淘汰比例,以不低于实考人数的3%设定淘汰比例,按核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取满计划为止。核算总分平行时,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普高生”类)或院校文化基础测试成绩(“三校生”类)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文法财经类专业:9000元/年

  理工外语类专业:100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

  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生;

  二等奖学金:700元/年/生;

  三等奖学金:500元/年/生。

  还设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单项奖、自强不息奖、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奖、精神文明奖、文体积极分子奖等多项单项奖。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标准:特殊困难3500元/年/生,一般困难2500元/年/生。

  学院为经济特困学生提供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

  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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