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以及考试招生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延安大学,英文名为Yan’an University。延安大学办学历史可以上溯到1937年,现为陕西省属重点大学、陕西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大学、陕西省高水平建设大学、教育部首批卓越医生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教育部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示范基地。
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国标代码为10719,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现设有18个院系,1个独立学院和10所附属医院,61个本科专业,1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专业学位类别,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颁发延安大学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延安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现有杨家岭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马家湾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38号 )、延安大学杨家湾新校区(延安市宝塔区杨家湾村)、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43号)、延安大学新校区(延安新区学府北路)等5个校区。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yau.edu.cn。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教务处、纪委、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学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
第八条 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将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进行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延安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阅考生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文化课与专业课同时达到录取线,按专业课的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采用综合分数投档的省份,按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9〕1号)中的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中规定的增加分数项目和优先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在实施新高考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规则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规则为先满足等级、后按分数排序。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条 普通类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果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以延安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徐特立奖学金、华藏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体系;对经济困难学生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新生入学资助等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七条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911-2332050、18709110037、18309110037,监督投诉电话:0911-2332090。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w.ya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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